2025年“3?15”投资者保护教育专项活动 之 一起来了解新《公司法》股东权益修订的内容吧!
发布时间:
2025-03-17
“3·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专项系列活动
活动主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活动口号: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
活动内容:2025年3·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专项系列活动正式启动,本次系列活动主要聚焦普及投资者保护制度及退市投教相关知识。
2024年7月实施的新《公司法》针对公司治理痛点,重点优化小股东权益保护:
扩大知情权与监督权(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内容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在有权查阅的内容中增加了“会计凭证”,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知情权、并删除了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要求,以及将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拓展至全资子公司。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对于维护中小股东权利、加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意义重大。
降低行权门槛: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持股比例从3%降至1%,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可能性(第一百一十五条)。
异议股东退出机制(第八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为陷入公司僵局的股东提供退出路径,这一突破性的规定,必将成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跨层级代位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允许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起诉,遏制大股东通过多层架构转移利益。